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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恩米乐m6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4 18:17:55人气:

  米乐m6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恩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3月20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6日以直接送达、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高伟荣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为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4、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项;

  5、授权董事会审查确认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并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项;

  6、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参与资格,则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在不违背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不定期调整本激励计划的配套制度。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行为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董事会的该等修改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上述授权事项中,有关规定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四)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包含本项议案的子议案,《选举肖海军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刘放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丁方飞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包含本项议案的子议案,《选举高伟荣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蒋国民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邱江传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王朝晖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3年4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形式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5)。

  高伟荣先生,生于1969年3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大学MBA学历(结业),环保工程师(高级)。1989年8月至1993年7月,任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华兴建设公司职工医院医务科医务干事;1993年8月至1997年8月,任深圳南粤药业医药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区经理;1997年9月至2001年7月,任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任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5月至2005年5月,任华润西安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6月至2012年7月,任湖南五田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6月至2020年3月,先后任赛恩斯执行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赛恩斯董事长,任期三年。高伟荣先生分别于2008年1月、2013年1月被选举为“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和“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2013年2月当选湖南环保产业协会副会长。

  截至目前,高伟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73万股,占总股本的25.02%。与高亮云(与高伟荣为兄弟关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62万股,占总股本6.56%)、高时会(与高伟荣为兄妹关系,项目管理部副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3万股,占总股本1.61%)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蒋国民先生,生于1984年10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南大学冶金环境工程博士学历,高级工程师。2009年9月至2020年3月,先后任赛恩斯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0年至2017年在赛恩斯工作期间同时在中南大学攻读博士;2020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任期三年。2020年8月,蒋国民被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科技创新类湖湘青年英才。

  截至目前,蒋国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9.50万股,占总股本的2.95%,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邱江传先生,生于1969年1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福州大学计划统计专业本科学历。1991年7月至1996年7月,任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主管;1996年8月至2004年5月,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04年5月至2012年3月,任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2012年4月至2015年5月,任福建省养宝生物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任紫金矿业集团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6年6月至2020年3月,先后任赛恩斯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0年3月至今任赛恩斯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

  截至目前,邱江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万股,占总股本的0.20%,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王朝晖先生,生于1969年4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湖南财经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学历。1992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湖南省医药公司财务副处长、处长;2001年1月至2003年4月,任湖南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03年5月至2013年9月,任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任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兼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今任赛恩斯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王朝晖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万股,占总股本的0.15%,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肖海军先生,生于1965年10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湖南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学历。1986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邵阳学院政史系讲师、副教授;2000年12月至今,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授;现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长沙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专家委员,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3月至今任赛恩斯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截至目前,肖海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刘放来先生,生于1952年4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东北大学采矿工程专业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2年3月至1998年9月,先后任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矿山分院院长;1998年9月至今,任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首席专家;2008年8月至2013年12月,任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首席工程师;现兼任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至今任赛恩斯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截至目前,刘放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丁方飞先生,生于1972年11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湖南大学会计学博士学历。1994年9月至2002年9月,任醴陵市第五中学教师;2005年4月至今任湖南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现兼任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埃索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明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3月至今任赛恩斯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截至目前,丁方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肖海军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4月7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1、肖海军: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湖南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学历。1986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邵阳学院政史系讲师、副教授;2000年12月至今,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授;肖海军现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长沙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专家委员,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3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三年。2、征集人肖海军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征集人承诺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将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征集人本次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4、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征集人肖海军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对《关于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肖海军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5)。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3年4月3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权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制作并公告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肖海军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代为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恩斯”)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20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6日以直接送达、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姚晗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有效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为确保本激励计划的有序实施,公司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米乐m6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包含本项议案的子议案,《选举姚晗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王艳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夏甫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相关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姚晗女士,生于1980年2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复旦大学新闻专业硕士(结业)。2002年7月至2007年4月,任湖南日报社经济新闻中心记者;2007年4月至2015年10月,任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群部专干;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任中汽(湖南)基地发展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2017年8月至今任赛恩斯总经办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赛恩斯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

  截至目前,姚晗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王艳女士,生于1988年10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英国巴斯大学会计与金融专业硕士。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任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购研究员;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任紫金矿业集团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高级主管;2017年8月至今任紫金矿业股权投资管理(厦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2月至今任赛恩斯监事,任期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

  截至目前,王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夏甫先生,生于1986年12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湖南农业大学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2009年11月至今,先后任赛恩斯车间技术人员、采购员、供应部主管、供应部副经理、供应部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赛恩斯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截至目前,夏甫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万股,占总股本的0.021%。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185.3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5%。其中,首次授予168.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78%,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90.91%;预留授予16.8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8%,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9.09%

  为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185.3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5%。其中,首次授予168.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78%,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90.91%;预留授予16.8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8%,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9.0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22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含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为720人)的比例为16.94%。

  2、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2、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当经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激励对象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限制性股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注: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其转让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3.93元。即,满足归属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9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增发的A股普通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3.47元,本次授予价格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41.62%;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1.49元,本次授予价格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44.24%;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7.85元,本次授予价格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02%;

  本激励计划的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确定的。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已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需要激励对象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方式与考核体系相匹配。

  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有效地实施股权激励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本激励计划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已综合考虑激励力度、股份支付费用、出资能力等因素。

  综上,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本激励计划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统一。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已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等情形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6条的规定,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且激励对象个人满足相应绩效考核的,激励对象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可予以全部归属,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财务指标,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业绩考核的设定经过合理预测,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告程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议案,包括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或者作废失效事项。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当经监事会核实。

  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或者作废失效事项。

  1、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4、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1、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2、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或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上述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关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应当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公司在可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归属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可归属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达到归属条件的,结转可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假设公司于2023年4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68.50万股,以2023年3月21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3.87元/股(2023年3月2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3.87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3、历史波动率:15.59%、15.10%、16.02%(上证指数最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担保。

  4、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米乐m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有关机构的规定,积极配合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项;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有关机构导致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自相关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若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有关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①激励对象的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且不存在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②激励对象因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而导致职务变更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③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继续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职务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激励对象离职,且不存在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②激励对象因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②激励对象退休,若公司(含子公司)提出返聘请求而激励对象拒绝或者公司(含子公司)未提出返聘请求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激励对象因工而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可由相应继承人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而身故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6)有关规定明确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情形的认定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上述各议案已分别经2023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2023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以及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3、登记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388号公司会议室。如通过信函方式登记,信封上请注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均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4月6日下午16:00前送达;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米乐m6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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